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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否认孩子是亲生,亲子鉴定又不做案件

    一对男女同居后女方生下一子,男方一直未付抚养费。4年后,非婚生子诉讼追讨抚养费,可男方否认孩子是亲生,亲子鉴定又不做。法院判决推定双方亲子关系成立,该男子须承担抚养费20.16万元。

案情:非婚生儿子追讨抚养费

  原告朱×强的母亲朱某是东莞市人,1999年在深圳龙岗区打工的时候与被告郑某相识。郑某系香港居民,比朱某大13岁。两人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便发生了性关系,朱某因此怀孕。2001222日,朱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生下原告。被告郑某未对孩子的抚养负担责任,其后,朱某多次向郑某追讨抚养费。2004111日,郑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本人欠朱某之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0万元,定于200412月旧前还清”。

  其后,郑某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朱某遂代原告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负担原告抚养费。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户口本、出生证(暂代证)、出院证明书、欠条各一份。被告对户口本、出院证明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非自己孩子,与其无关联性;对出生证(暂代证)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不是正规的出生证;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声称是自己“被绑架”时写的。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一份报警回执,同时称报警后因他人威胁,已将报警撤回。原告以已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同意质证。针对被告当庭提出的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答辩意见,原告申请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多次通知被告到庭做亲子鉴定的安排,但被告拒不到庭,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被告向法庭表示,其目前在香港工作,每月工资约港币6500元。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20.16万元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辩称原告非其所生小孩,但不同意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DNA鉴定,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即根据原告诉称,推定原告系被告与原告的母亲朱某所生育的小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自4岁至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法院综合原、被告的情况,酌定被告每月应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为人民币1200元。按此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为人民币201600元。原告诉讼请求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至开庭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并未超过举证期限。

  据此龙岗区法院判决:一、被告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朱×强抚养费人民币201600元;二、驳回原告朱×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郑某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事实认定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强与上诉人有任何关系。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中,上诉人明确向法庭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法院无权强制上诉人做亲子鉴定

  被上诉人朱×强答辩称:一、被上诉人朱×强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母亲朱某所生的非婚子,上诉人依法应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支付抚养费用。二、原审中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亲子鉴定,又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开庭时才否定被上诉人是其所生孩子。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一审时的口头答辩意见,当即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并没有超过举证期限。庭审中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庭后上诉人向法院递交了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自己不申请亲子鉴定,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以此规避法律责任,既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

二审判决:推定存在亲子关系,维持一审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亲子鉴定原则上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主张存在非婚生的亲子关系的被上诉人朱×强如有相当证据证明上诉人郑某为非婚生子的生父,且被上诉人朱×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如果上诉人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被上诉人提供的出生证(暂代证)、欠条等证据在形式上能够证明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生父,上诉人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提出欠条是在被绑架情形下所写,但仅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报警回执,不足以否定该证据的合法性,故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予以采信,被上诉人已经完成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由此转移至上诉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血缘关系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被上诉人主张的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原审法院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亲子关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上诉人应当履行其对非婚生子的抚养教育义务,原审依据上诉人的收入状况判决上诉人承担抚养费正确,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亲子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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