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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绝亲子鉴定 能摆脱非婚生子的抚养义务吗?

    亲子鉴定案情:2008年至2010年期间,原告简某的母亲项某与被告邓某曾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两人有在新罗城区租房子同居生活,后两人于2010年分手。20101021日,项某与简某某登记结婚,项某于201151日生下一名男孩即原告简某,在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居民户口簿上显示简某父亲为简某某。201093日,项某给邓某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我们恩断义绝了,实话告诉你小孩真的不是你的”。2012629日,项某与简某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为“儿子简某由女方抚养,由于儿子非简某某亲生,所以简某某不负担任何抚养费”。201273日,项某与简某某在永定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目前,原告简某由项某独自抚养。
    裁判:2012117,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判决原告简某与被告邓某存在亲子关系;原告简某由其母亲项某抚养,被告邓某应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原告简某独立生活时止;驳回原告简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属于非婚生子要求确认与生父之间的亲子关系,并由此要求生父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的案件。
    该案的焦点在于一方当事人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时,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本案中,简某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其与邓某之间的亲子关系,项某与邓某存在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双方有发生性关系,而项某与简某某因项某自认简某并非简某某亲生而协议离婚,同时约定简某某不再承担简某的抚养义务,这种情况下邓某否认简某系其亲生,这就需要通过亲子鉴定进行最终判断。而邓某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与简某不存在亲子关系,且坚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使得法律关系无法最终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推定简某与邓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邓某应当承担简某的抚养义务,法院的裁判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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