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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立法应遵守“严格控制”的原则

     在赋予申请权这一环节应严格限定申请条件与申请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当事人只有鉴定申请权,而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亲子鉴定来说,由于其特殊性,在执行时应更加严格,委托鉴定必须在申请人自愿的前提下,并征得最密切关系人的同意。

    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2、丈夫无证据猜疑妻子作风不正而要求作亲子鉴定,妻子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

    3、子女已长大成年,父或母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无足够证据或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4、基于刑事侦查的需要,计划生育部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血液配型以及离婚、收养等情况下可以委托鉴定。按照鉴定程序,做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得到法院的许可和委托,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随意做亲子鉴定

    5、对于双方均同意做亲子鉴定或子女均已成年,且三方均同意进行鉴定的,但并不愿借助诉讼程序解决的,不如变堵为疏,可以由民调组织或者妇联等单位来委托,这样更有利于及时化解家庭矛盾,节约司法成本。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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