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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作亲子鉴定将会引发继承权纠纷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排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然而,拒不作亲子鉴定的离婚案件离婚后,一旦未作亲子鉴定的子女死亡,该子女死亡后有遗产和配偶、子女及母亲,但没有任何遗嘱,于是,男方就有权要求继承该子女的遗产,当男方提出要继承该子女的遗产时,可能会遭到该子女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反对;或者男方死亡后有遗产和兄弟姐妹,也没有遗嘱,该子女同样有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男方的遗产,当该子女提出要继承男方的遗产时,可能会遭到男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反对,其原因就是对该子女没有作亲子鉴定,这些继承人都自认为该子女与男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如果男方继承该子女的遗产,则会使该子女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减少,如果该子女继承男方的遗产,则会使男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产生遗产继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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