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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选择亲子鉴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古语曰:“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所以,古代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延续及祖先祭祀。

  而现代社会中,传统的婚恋观、家庭观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在缔结婚姻的动机上,产生了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如追求爱情、追求完美人格等。“传宗接代”已经不再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但不能否认,在许多人的心中总有一个亲子情结,这是希望自己基因能遗传下去的一种本能。而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也必然要与这种人性所契合,因此我国的《婚姻法》几经讨论,把“夫妻忠诚义务”作为一项内容写了进去。

  妻子的不轨行为,不仅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也严重损害了丈夫的人格权。并且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婚外生子也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丈夫在提起的同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丈夫能不能动辄就以“知情权”为由,无端怀疑妻子,私下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呢?不能。因为我国《婚姻法》在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同时,也规定“夫妻应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丈夫瞒着妻子私下去做亲子鉴定,显然是对妻子的不尊重。无论亲子鉴定的结果怎样,都会对一方造成伤害。

  重庆一亲子鉴定机构的法医讲了这样一件事:一个丈夫强烈要求给女儿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女儿是自己的亲生,丈夫高高兴兴地回家,却发现妻子已经自杀了。妻子在遗书中写道:“满足了你,却伤害了我。”

  不但丈夫不可以私下去做亲子鉴定,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做亲子鉴定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由此可见,对丈夫在诉讼中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不但要得到法院的准许,一般情况下,还要得到妻子的同意才能进行。观点二民间亲子鉴定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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