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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现状及意义

    近几年来,由于医学技术不断完善和进步,人工受精以及试管婴儿技术普遍运用已经使现在的亲属法难以应对,再加上现代人们思想观念多样性以及家庭关系日趋复杂,外遇、婚前性行为、一夜情、离婚再婚等等事件明显增加,使一些人的婚姻关系变得十分脆弱,婚姻忠贞的信心明显降低,传统的贞洁观念不若往日那样受到重视和坚持,亲子关系争端事件越来越多。DNA亲子鉴定技术因其高度准确性,不仅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而且在社会上运用得越来越广泛。在北京、武汉、广州、深圳等城市,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人与日俱增,面对庞大的市场,亲子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DNA亲子鉴定技术作为现代医学的先进产物,对社会方方面面其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运用DNA亲子鉴定技术帮助被拐卖儿童查找生身父母,通过与亲属进行DNA比对可以查找无名尸源的身份;通过比对受性侵害妇女的胎儿就可以查找和确定犯罪嫌疑人;通过亲子关系鉴定就可以分析锁定整容或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等。而且DNA亲子鉴定技术对于陈旧的材料具有很强的检验能力,在刑事案件侦破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减少了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
    在许多民事审判中,DNA亲子鉴定结论往往是一个案件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证据,亲子鉴定运用到民事司法领域中,主要解决亲子关系争端。

     亲子关系的争端包含两种体系,一种是在婚姻关系中,亲子关系形成及消灭途径;另一种是非婚姻关系中,子女与生父的法律上亲子关系的形成以及消灭途径。前者是由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子关系的确立,以及婚生子女地位的形成,并且设置了否认的程序,在一定的诉讼时效内,夫或妻通过诉讼程序来修正表见的亲子关系。后者是通过事实上的抚养,生父对孩子的认领以及生父与生母结婚来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并且设置了认领无效之诉以及确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来解除不真实的亲子关系。
     在我国,根据学理上的分类,亲子关系争端形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因婚生推定产生的争端。父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的确定,不如母亲与子女关系的依分娩的自然事实确定那么明了,并且从怀胎到生产有九个月的间隔,即使是现在,如果不通过亲子鉴定技术,难以确定生父,更何况科学和技术落后的古代。因此,为确定父亲和子女的亲子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稳定,信赖妻子的忠贞,设立了一夫一妻以及婚生推定制度。即通过夫妻长时间的共同居住,夫妻之间互相忠贞的义务已经让外界知晓的婚姻关系,来推定在婚姻关系中,怀胎所生的之女的生父为妻子的配偶。
     然而,在婚姻存续关系当中,妻子与他人通奸现象并非罕见,若当妻子与他人通奸怀胎所生的子女,根据婚生推定原理,在法律上视为丈夫的孩子,与真实的亲子关系并不相符,此时,夫和妻均可起诉到法院,否定亲子关系。
     第二,因认领产生的争端。若未婚先孕,或者未达到婚姻的法定条件非婚生子,则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要由生父主动认领或是生父实际抚育才能成立。当然,当认领而产生的亲子关系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时,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认领无效之诉讼。
     第三,因准正产生的争端。即非婚生子女因生父与生母结婚而视为婚生子女,因此若发现与父亲之间并无血缘关系,该子女、父亲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讼。
     第四,因认领请求产生的争端。即事实上的非婚生子女为了自己的利益,请求生父认领而遭到拒绝时而产生的争端,由非婚生子女或者其母亲或其诉讼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一般亲子之间的血缘关系,以生父与子女之间才有意义,因为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通过分娩的事实清楚,就没有进行亲子鉴定的必要。但因为医院报错婴儿,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生母和子女之间,有时也有鉴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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