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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 制性“亲子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报告: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

中国妇女报/2021年/12月/22日/第001版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一年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查建议逐一进行研究,同有关方面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并依照规定向审查建议人反馈。
      报告指出,落实“有件必备”,推进“有备必审”,坚持“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一年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其中以书面寄送形式提出的1274件,通过在线受理审查建议平台提出的5065件。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沈春耀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决策部署,确保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确实施,我们组织开展了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废止计划生育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学、入户、入职等相挂钩的有关规定。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632件,其中行政法规3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2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3件,地方性法规57件,自治条例35件,单行条例11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44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437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42件、废止428
件。我们还建议有关方面适时组织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
      “一年来,我们着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就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开展审查研究,对存在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督促制定机关予以改正。”沈春耀说。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公民对上述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沈春耀说,我们审查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该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关于结婚登记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不一致。沈春耀说,我们审查认为,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前医学
检查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将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予以规定,没有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我们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
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报告表示,2022年,将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积极稳妥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坚决纠正同宪法、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依法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纠正程序。加强对法规、司法解释的主动审查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保障重要法律实施,进一步加强对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进一步畅通人民利益表达渠道,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立法监督权,健全完善人民群众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联系的平台与载体,认真做好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重点审查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推动全面建成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实现对接。适时发布体现地方立法共性问题、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事例,探索开展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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