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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主要有哪些?当今社会,人们的婚姻问题变得越来越脆弱,婚外情已经发展成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由此而产生的离婚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私生子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亲子鉴定就是在这片土壤下生出的“新苗”。换句话说,亲子鉴定行业的兴起和亲子鉴定机构的不断涌现,并非偶然,而是由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而决定的。
  据北京科鉴基因中心的工作人员透露,现在申请做亲子鉴定的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
  一、丈夫以婚生子女不是其亲生为由,要求做亲子鉴定。主要原因是怀疑妻子对自己不忠诚,认为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主要目的是不想抚养孩子,更不想支付抚养费。有的甚至将鉴定结论做为离婚的依据。
  二、妻子以婚生子女是丈夫亲生,但丈夫不予承认,认为外貌及其他方面的特征不是其亲生。此时妻子要求做亲子鉴定为证明自己清白,并在法律上确定丈夫应尽的各种义务。
  三、男方或女方提出不确定,结婚与否不确定。这种情况以婚外情生下的孩子为主,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或继承对方的遗产为目的,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男女一方有较多的财富,而另一方主要是达到某种财产上的目的。
  四、由于医院管理方面的过错,致使抱错孩子。等孩子长大后才因某种偶然的情况发现孩子不是亲生,故要求做亲子鉴定。经过亲子鉴定发现出现连串的错误,这种情况的出现给大人和孩子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创伤。
  五、子女与父母在幼小时就因被拐骗或走失等情况失散,多年以后在有关部门或有关媒体或有关的人帮助下,重新团聚。为了确定身份而进行亲子鉴定
  六、女性自己提出,且有婚外情,而且不知道婚生子是丈夫的还是情人的。为了弄清楚孩子到底是谁的,提出亲子鉴定,而且是采取非丈夫到场的方式,也不是采用DNA方式。当然非DNA方式准确度差些,但总体还是比较可靠。
  亲子鉴定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鉴定结果作为法定证据,可以作为过错予以确定。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产生鉴定对于夫妻双方中一方的不忠诚,也就是俗称的“包二奶”及“情人现象”而生的所谓“私生子”,在证据上因亲子鉴定的结果提供了最真实的证据,得到法律的认可,有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相应的精神损失。
  二、鉴定结果直接产生财产上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继承法》第十条也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的权利”。因此通过亲子鉴定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直接确立了某种财产上的关系。这种情况体现在诸如抚养费、精神损失赔偿及由此而产生的继承问题等相关的财产问题上。
  三、鉴定结果决定了身份关系的变化。
  亲子鉴定的结果直接决定了血缘关系的存在与否,并直接决定了身份的变化。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学习、生活、安全等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但经过亲子鉴定后就确定了子女与父或母存在或不存在血缘关系,故也就确定了一方不再具有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父或母从法律上也就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子女的相关权利也就不再存在。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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