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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制度的规范

      当前,亲子关系诉讼已然成为一种颇为常见的民事身份关系案件,不少离婚案件都涉及到了亲子关系的认定,亲子鉴定作为一种现代科学技术,拥有了其展示的舞台。然而,此类诉讼无疑使得传统的家庭伦理、婚恋道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受到冲击,亲子鉴定呈现出爆棚之势,如果不对此进行有效规范,势必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怎样规范亲子鉴定制度呢?
      (一)严格控制亲子鉴定的适用。由于亲子鉴定不仅仅发生于父母子女之间,广义上的亲子鉴定还包括隔代亲属身份鉴定等,所以亲子鉴定不仅仅是申请人单方的利益实现,更是被鉴定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体现,同时亲子鉴定有诸多负面作用,如果盲目进行亲子鉴定,必然会导致亲子鉴定市场的混乱,激化家庭矛盾,甚至会殃及社会和谐,因此亲子鉴定必须严格控制,包括应严格限定申请条件与申请程序,且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原则,非必要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介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强调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作为处理亲子关系诉讼的原则,这也符合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二)明确鉴定失误责任归属,建立问责制度。亲子鉴定关系到公民的身份权、当事人的隐私及被鉴定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因此,应以法律明确在亲子鉴定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错误时,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以此约束鉴定人,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意识,同时也使追究失误时有法可依。
      (三)引入诉讼时效制度。由于亲子鉴定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在涉及亲子鉴定时,可以借鉴外国,同时参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引入相应的时效制度。如:针对否定亲子关系的诉讼,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子女非自己亲生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主张权利者,诉权自行消失;针对确定亲子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存在亲子关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亲子关系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主张权利者,诉权自行消失。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我们都知道亲属身份并非由亲属身份人之意思表示所构成,而是基于血缘推定或法律的拟制规定,也就不能依据意思表示人的效果追求来随意创设亲属的身份关系。当前,不论人们对亲子鉴定如何认识, 如何评价,这项高科技技术都在越来越多地介入法律, 走进人们的生活。随之引发的问题也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引导人们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亲子鉴定,明确亲子鉴定只是一种界定亲子关系的技术手段,而非目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维持,关键在于互守忠诚,强化责任意识,而不应单纯依赖亲子鉴定来辩是非。我们应正确认识亲子鉴定在其伦理、社会意义上的价值,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坚决防止“亲子鉴定”转化为“伤子鉴定”。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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