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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18载 两次亲子鉴定证实非亲生

    54岁的杨峰,含辛茹苦抚养儿子18年,两次亲子鉴定,却证明骨肉非亲生,男子愤然将妻子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同时女方需赔偿6万元经济损失和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件养育18年儿子竟非亲生

  19952月,曾有过一段短暂婚史的杨峰和李玉兰经人介绍相识,当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第二年,李玉兰生下一子,取名杨小山。1998年,夫妻俩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20025月份,夫妻俩因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于2009年复婚。杨峰说,从2011年开始,李玉兰经常猜忌怀疑自己有外遇,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当年7月份,两人开始分居。

  杨峰说,两人吵架时,李玉兰曾流露出杨小山并非他亲生的意思。刚开始,他并没有在意,但李玉兰说得多了,还是引起了杨峰的警觉。再一细看杨小山,确实不像自己。

  2014年的一天,杨峰带着儿子到DNA亲子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几天后,鉴定结论出来了。让他最担心的事情出现了,《遗传咨询鉴定意见书》上赫然写着:“排除杨峰与杨小山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杨峰又细看了下《遗传咨询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一栏,上面标注:“根据遗传学原理,孩子的全部基因必须分别来源于亲生父母双方。本次检验结果分析,杨峰在11str基因座的基因型不符合作为杨小山亲生父亲的遗传基因条件。”看到这里,杨峰犹如五雷轰顶,当场泪如雨下。担心测试不准确,他又换了一家DNA亲子鉴定中心重新做了一遍,结论仍然是杨小山非自己亲生。

  20144月,杨峰委托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女方的婚姻关系,同时要求女方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借种生子”未被采纳

  庭审过程中,女方李玉兰不同意离婚。她说,自己不存在欺诈男方行为,杨小山并不是她隐瞒原告有婚外情所生。

  李玉兰说,她和杨峰结婚不久,杨峰和其父就告诉她,杨峰没有生育能力,杨峰第一次婚姻就是因为他不能生育而终结,并且杨峰及其父亲一致同意并希望她“借种”生一个孩子。她迫于无奈就接受了这个要求,“借种生子”的人也是杨峰父亲找来的,因此她在婚姻关系中不但没有过错,反而是最大的受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李玉兰所生子杨小山非杨峰亲生,给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现杨峰提出离婚,李玉兰虽不同意离婚,但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李玉兰提出杨峰无生育能力,杨小山是原、被告事先协商“借种”所生一节,李玉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杨峰与杨小山没有亲生血缘关系,因此没有抚养杨小山的法定义务。李玉兰隐瞒实情,使杨峰误认杨小山为亲生儿子而进行抚养,因此对杨峰要求李玉兰赔偿抚养杨小山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结果;法院判决女方赔偿9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杨峰与李玉兰离婚,李玉兰赔偿杨峰经济损失6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并给付杨峰亲子鉴定6400元。同时法庭还对2人涉及的房产及养老保险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费储存额进行了分割。

  一审判决后,杨峰对损失赔偿额及房产等分割均不服,已向大连中院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焦点是男方索赔抚养费

  律师表示,综观本案的整个过程,焦点应是杨峰向李玉兰索赔自己已付的对非亲生子的抚养费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一方。

律师认为,本案中杨峰对于非自己亲生子杨小山根本无抚养义务,因此女方李玉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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