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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鉴定之法医物证鉴定的原则和程序

    (一)法医物证鉴定应遵守的原则

    1.遵守鉴定规则、依法办案、忠于事实真相:

    2.以严谨的工作作风、科学的理论依据、成熟的检验技术进行检验;

    3.客观、公正地评价检验结果。

    (二)法医物证鉴定的程序

    1.受理

    受理鉴定案件,应遵从以下步骤:

    (1)查验鉴定委托书。刑事案件鉴定的受理需要有加盖公章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保卫部门的鉴定委托书。民事案件需要有委托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书。    ,

    (2)了解有关案情及鉴定要求。

    (3)请送检人详细填写送检登记表,检查登记表填写是否合格。

     (4)按送检登记表逐一验收送检物品,对检材量少无法保留的物品需向送检人说明。对不合鉴定要求的检材应让委托单位补充检材,并在档案中注明。

    (5)对于复核案件,原则上要坚持遵陋复垂翩。在送检时需附有原鉴定书复印件。

    2.检验

    对于不同案件、不同检材需严格按照检验标准程序进行,基本步骤包括: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型别判定、统计学计算、检验结果解释、出具鉴定书。检验应遵守以下要求:

    (1)应对检验的每一步骤、方法进行详细客观的文字记录,必要时使用照相、扫描等技术将结果记录存裆。

    (2)对检验使用的每种方法均须做阳性、阴性对照,并将检验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

     (3)对于经鉴定不能得到明确结果的检材,应实事求是地加以注明。

    3.鉴定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意见,是诉讼证据之一。法医物证鉴定结论是法医物证鉴定人在鉴定结果的基础上,通过数据计算所得到的有关生物检材的客观、准确、科学的评断,鉴定结论应具有惟一性。

    4.复核与复核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的复核是指鉴定人对送来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并得出鉴定结论后送交复核人审查核实的过程。经过复核可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复核人一般是具有比鉴定人高一级技术职称或更高鉴定能力的人员。复核人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与鉴定人意见一致时,要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

    复核鉴定是指送检部门对委托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有疑义或下属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有意见分歧时,请求上级单位职称更高的专家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复核并论证原鉴定结论的过程。复核时,应当送交鉴定物品和比对样品、原鉴定书或者检验报告,并说明提出复核的原因和要求,复核的结果应出具“复核鉴定书”。

    5.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法医物证的补充鉴定是依据新提出的问题,根据原检材或补充检材,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提出补充意见。法医物证的重新鉴定是指根据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或侦查、审判机关的决定,在完全脱离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对需要解决的有关方面的问题,重新组织专家或另聘请鉴走人按照鉴定程序进行检验的独立过程。提出重新鉴定的案件往往检材量很微,难度很大,应很慎重。某些重新鉴定的案件不能获得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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